為推進省屬企業轉型升級,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開展第四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浙科發政〔2010〕132號)和《浙江省建設創新型企業建設與管理辦法》(浙科發政〔2010〕118號)的要求,現就開展省屬企業第四批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創新試點工作的重要性
推進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是省屬企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兩創”總戰略、推進轉型升級、轉變經濟發展發式的重要途徑和重大舉措。省屬企業應充分認識創新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并將之作為落實企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培育自身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省屬企業要認真分析發展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積極組織開展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申報工作。
二、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申報條件
(一)申請創新型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浙江境內全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不具備上款資格的海外留學人才創辦的企業(簡稱留學人員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留學人員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參照證監會2006年第35號令《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進行界定);企業的運營總部、研發總部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部門設在浙江境內,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在浙江發生的繳稅額和研發費用均占全部納稅額和全部研發費用的60%以上,產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
2、企業經營運行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管理科學規范,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原則上近三年應連續盈利或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3、企業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高。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3%。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擁有專利技術,主要技術工藝水平在國內同行業居于先進地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擁有企業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擁有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農業企業近三年獲得過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植物新品種權等,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過行業、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
5、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擁有比較完善的科技人員分配和獎勵等創新激勵機制,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的10%以上。注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和應用,新產品、新服務或采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20%以上。
6、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企業主導產品和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在行業發展中具有顯著的帶動性和影響力。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細分)位居前列。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企業獨特的品牌,擁有省部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
7、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通過質量管理等相關認證,制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對于成長型企業,適當降低主營業務收入等有關要求,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這里所指的成長型企業,其主導產品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需重點培育的企業,可適當降低主營業務收入等有關要求。
8、具有較為完善的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規劃、健全的創新組織體系、完善的創新激勵制度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推廣應用創新方法,努力營造并形成良好的創新文化。
(二)企業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
1、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或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正在審理中的。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或涉稅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3、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三)被有關部門認定為146家工業行業龍頭骨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科技企業等的企業,將優先推薦。
三、具體申報程序
請各申報企業填寫“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表”(見附件),并于7月21日前上報我委進行初審(電子版)。7月23日前將通過初審的企業材料統一上報省科技廳(申報表一式12份,附件材料和電子版各1份)。申報表電子版可上我委網站或省科技廳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zjsgzw.gov.cn;http://www.zjkjt.gov.cn。
聯系人:企業改革與發展處,何苗;聯系電話:87059174,13857122993;郵箱:qgc_sgzw@zj.gov.cn。
附件: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表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